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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共享电动助力自行车投放项目磋商邀请更正公告(第二次)

2025-08-12 17:12:14

一、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二)所投放电动自行车技术要求磋商文件内容1.电动自行车须为国标包车2.轮胎具备高温采标,免充气、免维护一体轮胎,抗磨损,吸震好,弹性佳,骑行舒适性好;前≥16寸*2.5,后≥16寸*2.5;3.每辆电动自行车预留安全头盔装置接口并支持头盔锁功能;4.中标人在项目所在地完成电动车登记挂牌工作,所涉及的挂牌等费用自行承担。5.长x宽x高x轴距:约1600mm*625mm*1050mm*1140mm;(±100mm);6.整车质量≤55KG;7.载重量≥75KG;8.最高时速:电驱动行驶≤25KM/H;9.制动距离:干态≤7m,湿态≤9m;10.陡坡缓降:陡坡下行自动限速≤25KM/H,安全行驶;防超载:带超载限重功能,避免多人骑行;11.电动自行车须符合本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对车辆停放和监管的相关要求;12.电动自行车维修配件供应商自行承担更正为:1.电动自行车应符合或优于《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2.中标人在项目所在地完成电动车登记挂牌工作,所涉及的挂牌等费用自行承担3.电动自行车须符合本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对车辆停放和监管的相关要求;4.电动自行车维修配件供应商自行承担。

二、原磋商文件中第五章评审办法2.6.6综合评分明细表2投放车辆技术评分标准:供应商每提供一个所运营共享电动自行车具有与之相配并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得0.25分,最高提供20个,最高得5分。更正为:供应商每提供一个所运营共享电动自行车具有与之相配并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得1分,本项最高得分为5分

  三、其他内容不变。